卷十五 选举三
《通典》·杜佑·〔唐代〕
历代制下(大唐) 考绩 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自京师郡县皆有学焉。(并具学篇。)每岁仲冬,郡县馆监课试其成者,长吏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行乡饮酒礼,歌鹿鸣之诗,徵耆艾、叙少长而观焉。既饯,而与计偕。其不在馆学而举者,谓之乡贡。旧令诸郡虽一、二、三人之限,而实无常数。到尚书省,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课试,可者为第。(武德旧制,以考功郎中监试贡举。贞观以后,则考功员外郎专掌之。)律曰:“诸贡举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谓才堪利用,蔽而不言也。)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初,秀才科等最高,试方略策五条,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贞观中,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由是废绝。(开元二十四年以后,复有此举。其时以进士渐难,而秀才本科无帖经及杂文之限,反易於进士。主司以其科废久,不欲收奖,应者多落之,三十年来无及第者。至天宝初,礼部侍郎韦陟始奏请,有堪此举者,令官长特荐,其常年举送者并停。)自是士族所趣乡,唯明经、进士二科而已。其初止试策,贞观八年,诏加进士试读经史一部。 至调露二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始奏二科并加帖经。其后,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永隆二年,诏明经帖十得六,进士试文两篇,识文律者,然后试策。 武太后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