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食货六

《通典》·杜佑·〔唐代〕
赋税下(大唐) 大唐武德元年,诏曰:“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 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户。 龙朔三年秋七月制:卫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军,仍免庸调。 武太后长安元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至大历四年正月制,一例加税。其见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户等级之数,并寄田、寄庄及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并税。盖近如晋宋土断之类也。上上户四千,每等减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户至於五百。) 开元八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已载此数。若求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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