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奸

《元典章刑部》
【夫受财纵妻犯奸】中都路申:归问到李文玉状招:不合于至元五年五月十九日,有卖酒郭娘=,媒合王媚娇,令文玉与讫伊夫高德仁钱物,与伊妻王媚娇通奸罪犯。王媚娇并夫高德仁状招相同。 李文玉法司拟:即系和奸有夫妇人,合徒二年,决徒年杖七十。部拟:旣是伊夫知情,量情,决四十七下。 王媚娇法司拟:旧例:合徒二年,决杖七十,去衣受刑。部拟:四十七下。 高德仁法司拟:即系和令人犯法事理。旧例:子孙之妇,主中馈,传祭祀。其祖父母、父母,和令与人通奸,旣子孙之妇,于法有罪,其在(校记:岩本:“在当作祖。”)父母、父母,即从和令犯法同坐。其高德仁,合同王媚娇奸罪,徒二年,决杖七十。部拟:即系败坏风俗,量情,决四十七下。 媒合人郭阿燕法司拟:于王媚娇等罪上减等,合徒一年半,杖六十七。部拟:三十七下。 【主妇受财,纵妾犯奸】至元二十一年十月内,本道按察分司审断袁州路宜春县归问到唐阿蔡状招:元系唐贤甫于亡宋甲戍(校记:当作“戌”。)年雇到,通房使唤。有唐贤甫死,伊妻阿余受钱,令阿蔡节次与阎令史、朱大使等通奸。今次受钱,又令与王季七通奸,被捉到官。议得:主母阿余节次受钱,令妾阿蔡犯奸,有失尊卑之道,难以同居。拠阿蔡与王季七通奸罪犯,依例,决八十七下,断令阿蔡归宗别嫁。所指与朱大使等有奸,与更(校记: 岩本误作“吏”。)勾问,即系指奸。其主母阿余,拟决四十七下。准断讫。 【逼令妻妾为娼】大德元年闰十二月御史台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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