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枉法

《元典章刑部》
一贯至二十贯,四十七,本等叙。不满贯者,量情断罪。解见任,别行求仕。 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五十七,注边远一任。 五十贯以上至一百贯,六十七,降一等。 一百贯以上至一百五十贯,七十七,降二等。 一百五十贯以上至二百贯,八十七,降三等。 二百贯以上至三百贯,九十七,降四等。 三百贯以上,一百七,除名不叙。 至大四年三月十八日,钦奉登宝位诏书内一欵:莭次废公营私,贪五污败事,诸人陈告得实,依条断罪。枉法賍满者,应授宣敕,并行追夺。吏人犯賍,终身不叙。诬告者,抵罪反坐。 枉法 一:受讫为事无理人钱物,断令有理。 一:受讫有罪人钱物,脱放。 一:受钱买嘱,刑及无辜。 一:教令有罪人妄指平民,取受钱物。 一:违例卖官,及横差民户,充仓库官、祗待头目、乡里正等,诈取钱物。 不枉法 一:馈献,率敛津助、人情、推收、过割,因事索要勾事、纸笔等钱,及仓库院务搭 带分例、关津、批验等钱,其事多端,不能尽举。 一: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买嘱官吏,求胜脱免,虽已受賍,其事未曾枉法结 绝,合从不枉法科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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