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元典章刑部》
【强奸无夫妇人】真定路申:归问到李聚招伏:不合于至元二年十一月初三日夤夜,强奸郭阿张罪犯。法司拟:李聚所招,强奸郭阿张罪犯,旧例:强奸者,绞;无夫者减一等。其李聚合徒五年,决徒年,杖一百。部拟:决一百七下。行下本路断遣去讫。 【强奸有夫妇人】至元六年,省准部拟:卫辉路:姬馿儿将刘四男妇女阿任头发拖下,馿儿用拳打脚踢,以言唬吓,强奸讫一度,罪犯,处死。 【奸幼女】至元十年四月初二日中书刑部:来申:归问到枉(校记:当作“杜”。)奴=招伏:强奸张绒则一十一岁女子赛赛,罪犯。乞明降。省、部照得:强奸十岁以上室女,拟断一百七下。今拠见申,仰依例施行。 【年老奸污幼女】大德元年七月,江西行省拠吉州路申:潘万三告:幼女茂娘,被李百一用手插破隂门事。归问得李百一名桂状招:年七十五岁,与潘万三元有仇嫌。大德元年三月十三日,见潘万三九岁幼女茂娘,用膏药诱引来家,起意奸污,报复旧恨。用右手第二指,插入潘茂娘隂门内,剜破血出,有潘茂娘叫啖疼痛,撒放还家。潘茂娘状指相同。议得:李桂所招,年七十五岁,虽是用手损坏潘茂娘九岁女身,难同强奸科罪。拟将李桂决杖一百七下,依例罚赎。乞明降事。省府相度,李桂所犯,即系败坏风俗,原情尤重。依准所拟,决杖一百七下。仰就便断遣施行。 【强奸幼女,处死】大德十一年六月,行台准御史台咨:先承奉中书省劄付:来呈:准(校记:当作“淮”。)西廉访司追照得庐州路文卷内,六安县类徐保年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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