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官

《元典章刑部》
一:与钱人本宗事无理或有罪,买嘱官吏,求胜脱免,不论其事已未结绝,俱各没 官。虽与钱人自首,亦合没官。 一:与钱人本宗事虽是有理,用钱买嘱官吏,要将对讼人凌虐重断,不遂其意,告发 到官,即系行赇,亦合没官。取与钱人明白招伏。 一:营求勾当賍钱及求仕,虽依理合用,当该官吏不曾刁蹬乞取,行赇,疾早定夺, 或要称意窠门+卦,因不遂愿,告发到官,即系行赇。 一:骗胁科敛等钱,畸零不能给散,或不能尽见出钱人花名,随事议没。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