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检验骨殖无定例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大德四年九月,江西行省札付:据袁州路申为宜春县锺元七身死事。照得先据本路备萍乡州申,彭阿夏告大彭季八身死公事,委官开棺检得皮骨消化,骨殖显露,难以检验,移准都省送刑部议得:自来亦无检骨定例,参详合依已行事理详请区处。已经行下本路依上施行去讫。今据见申,不见凭何典例,将骨检验定执致命根因,省府合下仰照验照勘明白,将行凶人一干人等研穷磨问锺元七端的致命根因,取责各各招准实词,追勘完备,牒审无寃,依例结案。仍取不应检骨违错招状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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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律资料辑存》目录
△张知州辨明恶逆
△亲老无侍犯徒以上罪名
△妇人怀孕死尸
△病死罪囚
二、尸帐例
三、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
四、死无亲属许邻佑地主坊正申官
五、正官检尸及受理人命词讼
六、受理人命词讼及检尸例
八、开棺临事区处
十、尸伤不明
十二、检尸不委巡检
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十四、强盗杀伤钱主随即合检验
十五、省府立检尸式内二项
十七、初复检验关文式
●圣朝颁降新例
○尸首检讫埋瘗
○官吏亲临检尸
●刑统赋疏通例编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