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罪囚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通制》狱官条内,病囚分数,刑部准太医院据诸路医学提举司会集教官,校阅经书,以十分为率,有得病一二分之轻,渐至八九分之重,而至十分方死者;有得病便至十分难治而死者。真心痛,真头疼,旦发夕死,夕发旦死。又若卒中之证,五脏绝闭,脉道不通,气不往来,譬如堕溺而死者是也。原夫患病之人,有得之轻而易愈者,有自轻至重而死者,亦有危急之证不及治而死者。特系狱之囚,身被桎梏,心怀忧苦,与常人不同,故得病便至十分者,尤为难治。大抵死于久病痼疾,则形体瘦弱,腹肚低陷,或卒死暴亡,则尸形不类。然病之轻重,自有分数,而死之迟驶, 【师去声,速也。】 各有其因,不可以一概论。《条格》详明,既有所守,当奉行惟谨可也。 一、尸帐式 某路某州某县某处,某年月日某时,检验到某人尸形,用某字几号勘合书填,定执生前致命根因,标注于后: 额角 两太阳穴 两眉 眉丛 两眼胞 两眼睛 【朝鲜本眼下有双字】 两腮颊 咽喉 食气颡 两血盆骨 两肩胛 两腋胑 两■〈月合〉膊 两■〈月曲〉瞅 主首某 尸亲某 仵作行人某 右件前项致命根因中闲,但有脱漏不实,符同揑合增减尸伤,检尸官吏人等情愿甘伏罪责无辞,保结是实。 某年某月某日 吏 【据《大元检尸记》、《圣朝颁降新例》与《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五,《诸杀二检验》相应文字,吏前有一司字。】 某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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