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作耗贼杀人免检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元贞元年七月十六日,江西行省据吉州路吉水县申,县丞王将仕牒,鬬殴杀伤人命,有司实时委官检验外,有强盗千百为羣,执把军器,将良民图财杀死一家五口十口者,官司实时检验,犹免暴露,动经月余不到,事主不敢擅便安埋,无不号哭,伏棺告求免检。为无定例,检尸官不敢擅准。作耗贼徒杀人,难同鬬殴杀伤身死。今后强盗杀人,合无令事主随时告知两邻社长看视在身伤痕,指实陈告,官司准理免检。乞照验送理问所议得:委系作耗贼人杀伤人命,所言相应。省府准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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