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致中国大皇帝陛下各国务大臣
《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因奉本国大皇帝陛下钦命,特派鄙人充任西比利亚总督,接替嘎嘎林公爵,当经本国政府将 贵国大皇帝在位五十八年(按康熙五十八年即公元一七一九年。——译者)四月十六日之贵 国文书一件交付鄙人,借以阅悉,书中对于前往中国营商之俄国人民,颇多怨言,鄙人业将 告诉各节奏明本国大皇帝陛下在案。惟因本国大皇帝曾于贵国文书到来之前,接得报告,据 称俄国商民人等为在贵国经营商业,似颇有某种任意举动,故于贵国文书交付鄙人之先数月 以前,已经谕令向贵国大皇帝陛下派遗钦使,与贵国缔结友好及通商条约,以便恢复两国皇 家永世和好之关系,并将该项商业关系,以各种货物交易有利两国人民之方法,导入繁荣之 境地。嗣后,俄国人等对于中国政府致成损失之事,一概不准,如有为非之人,定加惩处。 一切事务,统应照此办理,此为鄙人所深望者,一俟本国大皇帝所派钦使到达贵国宫廷之时 ,一切事务必能如此决定,俾于两国同为有益及愉快也。鄙人如于本国有可为力之处,无不 乐从,但请先行准许,将派往贵国已在边界停留之一小商队,照旧放行,使入贵国内地,直 至北京,万勿疑虑在该商队之人等,再有任何任意举动情事,因对于彼等已经严加告诫矣。 再彼等对于贵国所认为碍难之事,如要求车马粮情等情,亦必不为之。两国于七一九七年所 订之条约(即一六八九年尼布楚条约),其第五款曾经规定如下:凡两国任何人等,持有通行 护照,为在两国境内办理自己事务,均得任便出入两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