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胎借银字

《台湾私法债权编》
立借银字人,彰邑内西门街黄传钦兄弟等,有承分祖母黄陈氏凤凉承买陈瓦、陈荣等水田一段,址在眉宝潭洋,东西四至界址,俱各登载上手契内明白。今因乏银别置,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借;外托中引就,向与本街叶财官出首承借佛银贰百六元,库平重壹佰肆拾两。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三面议定,言约每员每年约贴利息谷壹斗壹升,合计共该利息谷贰拾贰石,分早、晚季对半完纳,不论岁之丰歉,经风扇净,不得湿冇。其年冬不顺,完纳利息不足,对二佃曾城、曾坑完纳清楚,不敢短欠,亦不得异言生端滋事。其银面限自光绪二十三年至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收成后止,传备齐契字内原母银,赎回契字,银主不得刁难。此系仁仪交接,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胎借银字一纸,并上年契券及罗家赎回字柒纸,合共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胎借字内佛银贰百大员,库平重壹百肆拾两完足,再照。 批明:丈单赎契时,罗家缴在线东局,未领回,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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