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卖店地字
《台湾私法债权编》
立卖店地字人林贤湘、林兆鹏、林光象,有承祖父遗置瓦店壹座,址在大井头街,四至载明上手契内;不意道光廿年间,遭回禄之灾,烬剩圹地一所,墙壁历遭风雨倒坏。今因乏用,先尽问叔兄弟侄房亲,不愿承坐;外托中引就郑德候出头承买,三面议定,时价银拾贰大员。保此店地的确系鹏等应份之业,一卖千休,并无挂欠及来历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鹏等自出头承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反对,口恐无凭,合立卖店地字一纸,并上手契二纸,共参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来契面银拾贰大元,批明再照。 年配地租壹间,批明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