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之规定
《台湾私法人事编》
凡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一切有顶带官,有犯笞杖轻罪,照律纳赎;罪止杖一百者,分别咨参除名,所得杖罪,免其发落;徒流以上,照例发配。至监生犯罪,除应杖一百,及徒流以上,并速议速题案内,无论笞杖,均于办结后知照礼部外,其寻常律应纳赎之生监,应否褫革开复,会同礼部办理(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十五年二次复奉颁修)。 生员不守学规,好讼多事者,俱斥革,按律发落,不准纳罪(道光元年续纂)。 嗣后进士、举人捐复,情有可原,仍照旧核定奏明请旨外,其贡、监生员捐复者,礼部咨查原案,如果情尚可原,酌量准加三倍捐复;其或事关伦纪,或弊在科场,或贿赂有据,或唆讼诬良,或豪霸横行,或酿成命案之类,仍应不准其三倍捐复。至武进士、武举人捐复,由兵部咨查案,如果情有可原,仍照旧核定咐入汇题;其武生捐复,亦请一律办理(嘉庆八年六月吏部奏定)。 嗣后生监犯事,总当以情节之公私为断,不得以杖不满百,概准赎。所有应革应复,并拟笞各案,均由该督抚学政对全案供招,分咨报部,以凭核办,毋再遗漏(道光五年正月十六日,准礼部咨行)(辑注)。 绅衿除优免本身丁银外,倘借名滥以子孙族户冒入者,该地方官查出,生监申革职,官题参各杖一百,受财者从重论;如有私立宦儒图户名色包揽诡寄者,照脱漏版籍律治罪,诡寄与受寄者同论(赋役不均律条例)。 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贡、监生员缺至七分以下者黜革,枷号一个月;缺至十分以下者,举人、进士及有顶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