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澎湖厅志》·林豪
职官 ·官制 文职表 武职表 名宦传 名将传 国家设官,以为民也。故凡官与民亲则治,与胥隶亲则否。治勿判然,可无鉴欤?澎倅系专员分守,事可专决,责任綦重。古人有言:“官当自做”;况缺本瘠苦,若事事必信幕友门印而后就理,则费用过繁,入不供出矣。考前书所传,大都勤于其职,与士民相亲,以得其情而成其治绩。兹就原传,略加修饰,悉着于编;而以采访所及续其后。有为者亦若是。倘有观感而兴起者乎?为《职官志》第六。 官制 康熙二十三年,设澎湖巡检一员,隶台湾府台湾县,一切刑名钱榖案件俱归台湾知县办理。雍正五年,于添设厦门道员案内,改设澎粮厅海防通判一员,稽查海口、征收钱粮。遇有命盗巨案,仍发台湾县定谳。其余寻常案件,仍俱由通判断结。通判全年俸银六十两,于正供项下坐支。雍正七年增给各官养廉,澎湖系中缺,给养廉五百两(详《赋役书》)。同治间,议裁各衙门陋规,增给各官津贴。澎湖缺分清苦,每年津贴二千两,于厘税项下支领。 光绪十一年,奉文复设澎湖巡检一员,由罗汉门巡检移驻八罩、网埯澳,配弓兵十八名。凡遇遭风商船搁浅、乡民抢掠者,可以随时救护弹压,每年津贴六百两。 附考 康熙三十年,台湾大小各官,俱照广西南宁府之例,将品级相当堪调之员,仍归部选。着为令。 康熙四十三年议准,台湾远在海中,升员领凭,应于交代两个月定限外,再展限两个月,共为四个月(《大清会典》)。 六十年议准,台湾文武各官,不许携带眷属。 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