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

《大明会典》·李东阳
喪禮七 喪服 國初大明令、依古禮、父服斬衰、母齊衰。報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錄、父母俱斬衰。而減報服省殤禮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圖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繼母 子為慈母 【 母卒、父命他妾養已者】 子為養母 【 謂自幼過房與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 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者】 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 父故、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後者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 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 為人後則妻從服 婦為舅姑 【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齊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 謂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 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已從之者 夫為妻 齊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 【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亦同】 繼母為長子及眾子 慈母為長子及眾子 孫為祖父母 【 女雖適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姪男及姪女】 為姑及姊妹在室者 【 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同】 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 【 姊妹及姪女在室者同】 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巳者 為繼父同居兩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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