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九十九
《大明会典》·李东阳
喪禮四 品官 初終 有疾、遷於正寢。養者皆齋。徹樂。飲藥。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掃內外。分禱所祀。侍者坐持手足。遺言則書之。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絕於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乃廢床、寢於地。孝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婦人青絲衣、被髮不徒跣。女子子亦然。 【 父為長子、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 齊衰以下、丈夫素冠。婦人去首飾孝子坐於床東、餘在其後、啼踴無算。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後。俱西面南上。妻坐於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後、哭踴無算。兄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後。俱東面南上。藉稿坐哭。內外之際、隔以行帷。祖父以下、於帷東北壁下南面西上。祖母以下、於帷西北壁下南面東上。外姻丈夫、於戶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於主婦西南北面東上。皆舒席坐哭。若捨窄、則宗親丈夫在戶外之東北面西上。外姻丈夫在戶外之西北面東上。若內喪、則尊行丈夫、外親丈夫、席位於前堂、在戶外之左右、俱南面。宗親戶東西上。外親戶西東上。乃復於正寢。復者、以死者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東榮、當屋履棟、北面西上、左執領、右執腰、招以左、每招曰某人復、三呼而止。 【 男子稱字及伯仲、婦女稱姓】 以衣投於前、承之以篋、升自東階、入以覆屍。復者降自後西榮。乃立喪主、 【 謂長子。無則長孫】 主婦、 【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 子孫知禮能幹者為之】 司書、司貨。 【 子弟或吏僕為之】 執事者設床於室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