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官书篇
《档案经营法》·毛坤
3.1 官书及有关概念 官署案卷,清初称为档子,内阁有满汉档子房。档子之意义,杨宾《柳边纪略》云:“案《说文》:几属,盖为人所凭依,故转[1]为凡可以依据之物皆称为案。档则以此案为庋置于框档木架之上也。” 档,音党。《辞通》:“案:安也,按也。”《中华大字典》:“今例案曰档案,以度导卷于档之名。” 古书用案字者多“案治”“案理”“案考”“案察”“案验”“案据”连用,故案字有治理、察验、考据等义。其详见《辞通》所引“案治”“案理”“桉察”“桉据”。[2] 案考也。《后汉书·鲁恭传》:“决狱案考。”又《钟离意传》:“府下记案考之。” 案验也。如《汉书·平帝纪》:“皆勿案验。”又《息夫躬传》:“下有司案验。”又《丙吉传》:“终无所案验。”又《党锢贾彪传》:“案验其罪。” 《康熙字典》:“档,《玉篇》木牀也。”又《类篇》:“横木框,档。”《辞源》:“档,今称例案曰档案。”档案,“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曰牌子,以削木若牌也。存贮年久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曰牌子、档子矣”,以此见《柳边纪略》。 《康熙字典》案引《正字通》:“凡官府兴除成例及狱讼论定者,皆曰案。《辞源》案牍,官中文书也。” 文书,《后汉书·光武帝纪》:“诛王郎,收文书,得吏人与郎交关谤毁者数千章。”据《后汉书·百官志》,尚书令“掌凡选署及奏下尚书文书众事”,左右丞“掌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