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文篇[1]
《档案经营法》·毛坤
2.1 公文之意义及其形式 何谓公文?《公文程式与保管》曰:“凡政府机关及地方团体往返之文件统称为公文。其范围至广,上至政府宣布政令,下及人民陈情事项之呈文,莫不属之。故其意义实有别于个人平常之文字,盖含有处理公共事务便于发表之意思也。”《刑法》第十九条:“称公文书者,谓公务员职务上制作之文书。”《公文程式条例》第一条谓:“凡称公文者,谓处理公务之文书。”是故公文最重要之处仍在处理公务一点,与“通论篇”吾人所谓“凡为一官务而制作之文件及应包含于一官务中之文件,皆档案也”之意相合。惟所谓“便于发表”则殊不尽然,盖颇有案件不宜发表者。《公文程式条例》第五条“政府发布之公文,除密件外,应于国民政府之公报公布之”是也。 公文之形式,国民政府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布之《公文程式条例》较各部所订者为统括,亦即各机关所根据者,录之如下: 第一条 凡称公文者,谓处理公务之文书,其程序依本条例之规定。 第二条 公文之类别如左: 一令 公布法令,任免官吏及有所指挥时用之。 二训令 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有所谕饬或差委时用之。 三指令 上级机关对于所属下级机关因呈请而有所指示时用之。 四布告 对于公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用之。 五任命状 任命官吏时用之。 六呈 五院对于国民政府,或各院所组织之机关对于各该院及其他下级机关对于直辖上级机关,或人民对于公署有所呈请时用之。 七咨 同级机关公文往复时用之。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