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

《山居存稿》·唐长孺
一 屯邸的解释 我在讨论三国时期江南宗部和孙吴建国的问题时,曾经说明孙吴领兵制度与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之关系。《世说新语》上卷之下《政事篇》: 贺太傅作吴郡,初不出门,吴中诸强族轻之……于是至诸屯邸,检校诸顾、陆役使官兵及藏逋亡,悉以事言上,罪者甚众。陆抗时为江陵都督,故下请孙皓,然后得释。 这一条提出了孙吴时期屯邸组织的特殊意义,它是以“官兵”及“逋亡”为其组织基础的,因此上面指出“役使官兵”及“藏逋亡”两条罪状。而诸顾陆之所以与屯邸发生关系,即因孙吴大族都拥有部曲之故。 屯的意义本来只是屯聚,屯聚在一起的军队就是屯兵,屯聚在一起耕种就是屯田。孙吴的屯即是军士耕战的组织,这一点可以无须说明。西晋初年将曹魏的屯田制度废止,但这决不是说完全放弃政府所有的土地。《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咸宁元年(275年)十二月诏:“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这是以奴婢代替田兵的措置,而其组织仍沿袭屯田法,这样就使奴婢变成农奴。但田兵并非完全被代替。同书卷四七《傅玄传》,泰始四年(268年)玄上便宜五事,其一云:“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众心安之,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与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足以说明西晋的军士屯田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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