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主客论

《中国古代心理学思想》·潘菽
一、由惠施的“万物毕同毕异”、荀况的“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可推导出“类则类之”这一规律[1] 客观世界中存在的为人们所直接认识的现实具体事物没有两个显得完全相同的,也没有两个是绝对相异的。这个情况可以借用惠施的一句话来加以概括,就是“万物毕同毕异”(《庄子·天下》)。“毕同毕异”可以看作是客观现实具体事物所表现的一个基本规律。人类对客观具体事物的认识和对待的一个基本规律可以采用荀况的说法,叫作“同则同之,异则异之” (《荀子·正名》)。不过,人类对客观事物的差异的辨别是有一定的限度的。一种限度是由于感觉器官的辨别能力有限度。感觉器官的辨别能力虽然能因条件而有所改变,有所提高,也因不同的人而有差别,不是固定不变的,但总是有一定限度的。另一种限度是由于实践上对辨别的要求有一定的限度。人们在实践中往往把事物的某些差异予以忽略或放弃而不予计较,而在认识或对待上把它们当作是相同的或相等的东西。例如在数量计算或统计上的四舍五入或放弃小数第几位以下的数字就是这样。所以,一个人予以相同的认识或相同的对待的东西常常在实际上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甚至还有明显的差异。此外,由于“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就可以推导出一个辅助的规律,可以称为“类则类之”。这就是说,人们对同中有异或异中有同的事物,即类似的事物,就予以类似的,也就是同中有异或异中有同的认识或对待。这时候,认识或对待的类似程度一般也就因那对象事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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