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杂色收入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黄仁宇
本章及表15中所述的杂色税收包括了除田赋和盐课之外的全部税收收入。虽然在描述其他财政制度时,也许把诸如番舶抽分、香税、矿银、光禄寺厨料这些项目列在一起有些荒唐,但这种奇怪的分类的确反映了明朝财政管理的特点。16世纪的政府财政并没有接受当时普遍的经济趋势。财政机构过于僵化,国家的主要的税收来源并非来自于工商业,取而代之是征收管理费用,这可称之为“繁琐小额消费税(nuisance taxes)”。因为这些税源与现存的政府组织紧密相联,所以对其征税可以持久,又相对容易。当然,来自于这些税源的收入是有限的,有些甚至微不足道,但可以确信,其在国家财政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税收收入也较更现代的经济部门为多。 这些不正常的事情是历史的事实,它使得财政史研究者们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尽管可以除去一些不重要的项目,并对余项重新分类,这种简化处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其负面效果可能会超过得到的好处。这将使得每项收入的性质含糊不清,与财政术语不相符合。更为突出的是,它进一步模糊了管理工作。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使历史学家承担起财政改革者的角色。 明朝财政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之一就是多为小额收入,色目太多。这些账目从来没有统一到一起,实际上一些国家税收在审核之前就已经进行分配。为了保证准确,逐条引用各项收入是必要的,即使其中一些项目仅仅是简单的描述。 这里所列出的项目并不绝对完整,这是因为缺乏统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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