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盐的专卖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黄仁宇
盐的专卖管理也许最能表现出明朝政府在商业管理方面的无能。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和17世纪早期,专卖制度规模没有扩大,计划性收入停滞在一个固定的水平。1535年制定的价格此后基本未变。盐务官员从来不知道其财税收入有多少来自于盐课,有多少来自于余盐银。 专卖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在于其用管理简单农耕社会的方法和原则施用于宏大的商业性经营管理。由于管理者的无能,专卖制度被分成无数个子系统,其结果就是为了管理的目的,把单一产品划分为七八个不同的类别。16世纪食盐专卖的管理周期,在某些方面与现代商业周期非常相似。 然而无能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无知。在16世纪,甚至15世纪晚期,好几位明朝的政治家就已经指出专卖制度的不足,并建议了可行的补救办法。但是这些建议被完全忽视了,因为盐的管理仅仅是一成不变的财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财政制度也就是梁方仲所称作的“洪武型”〔1〕模式。有限的能力和缺乏适应性使得任何彻底的改革在实践中成为不可能。 第一节 盐的专卖机构 国家层面的组织 盐的专卖没有总的主管官员,由户部尚书监管,但从来没有建立起专门的中央机构来管理这项工作。仅仅在1575年,户部尚书王国光要求各地盐务部门要将所有账目提交给山东清吏司,在此之前各地盐务账目还归属本地对应的户部各司〔2〕。这种程序的改变,仅仅影响到账册管理。虽然山东清吏司从那时开始管理了所有的文书工作,但其领导者并没有成为一个盐务管理者,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