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黄仁宇
这一章所要讨论的问题的根源必须追溯到王朝建立之初。1368年,朱元璋登基称帝,年号洪武。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几位开国之君能够像洪武皇帝那样任意行事。他推翻了一个可憎的、臭名昭著的外族统治,对于现存的法令,甚至习惯性做法,除非服务于他的目的,否则就被废止。这个深受内战之苦,已经残破不堪的国家,急切需要建立起法律与秩序。在洪武皇帝加强皇权的过程中,他最关心的事情之一就是如何确保自己的权力,使其臣下只是执行皇帝的旨意,而不要求他们发挥其主动性。地方官员甚至不许亲自下乡〔1〕。乡村建立起自治组织,选择“老人”承担起乡村民众的教化〔2〕。在财政管理方面,重视账目管理却忽视具体的运作。皇帝的俭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预算与管理费用降到了最低程度〔3〕。因为把财政供给的重点放在较低水平的侧面收受(lateral transactions)上,没有必要建立起中间一层的后勤供应能力。 这种方法回避了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机构以提高行政效率的可能性,而是过分依赖于君主自己不断地调整与监督。尽管税收总水平很低,但税收法律由皇帝在首都发布,很少关注各地的实际情况。皇帝自己就认为财政立法受到了许多技术困难的困扰〔4〕。一旦发生税收拖欠,就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完纳税粮,而变通执行皇帝的法令或者地方财政账目不符时,君主则拒绝做任何让步。皇帝采取恐怖统治,对于没有很好执行其命令的官员处以死刑。在他看来,技术的困难可以通过暴力来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