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七邪论 七邪
《黄帝内经太素》·杨上善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十二第八十《大惑论》。又自篇首至“甚者为惑”,见《甲乙经》卷十二第四,又自“人之喜忘者”至“故不嗜食也”,见《甲乙》卷十二第一。自“病而不得卧出者”至末,见《甲乙》卷十二第三,惟编次小异。 【黄帝问于岐伯曰:余尝登于清冷之台,中阶而顾,匍匐而前,则惑。余私异之,窃内怪之,狂瞑独视,安心定气,久而不解,独转独眩,被发长跪,俛而视之,后久之不已,卒然自止,何气使然?】 小怪曰异之,大异曰怪之。瞑,目合也。俛而视之,下直视也。何气使然,问其生惑所由也。“转”,有为“传”;“眩”有为“脆”,量误也。“冷”,有本为“零”也。 平按:《灵枢》“尝登”作“尝上”;“狂瞑”作“独瞑”;“独转”作“独传”;“自止”作“自上”。《甲乙》“清冷之台”作“青霄之台”;“中阶”作“中陛”;“而顾”作“而惑”;无“匍匐”至“怪之”十四字;“独瞑独视”作“独冥视之”;“被发”上,无“独转独眩”四字;“后久之不已”作“久不已”三字。 【岐伯曰: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 五脏六腑精液,及脏腑之气清者,上升注目,以为目之精也。 平按:《甲乙》无“皆”字。 【精之果者为眼,】 精之果,别称为眼。果,音颗。 平按:《灵枢》“果”作“窠”;无“者”字。《甲乙》“果”作“裹”。 【骨之精为瞳子,】 肾精主骨,骨之精气为目之瞳子。 【筋之精为黑眼,】 肝精主筋,筋气以为精之黑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