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娼妓概况

《民国黑社会》·佚名
娼妓,从辞义来讲,娼,专指经营卖淫行业的人,即俗语所谓“龟公”、龟婆”之类;妓,原指“女乐”,后专指被迫出卖肉体的妇女。娼妓制度在我国已延续几千年,民国时期仍兴盛不衰。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由于战乱频仍,民不聊生,遂使一批批走投无路的妇女被迫卖淫;由于列强入侵,租界成为藏污纳垢之地,对卖淫之风起着示范和保护作用;更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朽统治,大批党政要员以妓院作为“销金窟”、“娱乐场”,并把征收“花捐”作为重要财源之一,遂使卖淫公开化、合法化。 于是,清末以来,娼妓之业日兴,卖淫之风日炽。从繁华都市到乡间城镇,从东南沿海到边远省份,到处是艳帜高张,妓院林立。一位国民党大员甚至说:“没有娼妓还成什么城市!” 真个是:“无妓不成市”了。 北京的“八大胡同” 北京前门外韩家潭一带,是解放前北京妓院密集的地区,俗称“八大胡同”,主要有韩家潭、百顺胡同、石头胡同、小李纱帽胡同、朱家胡同、朱茅胡同、博兴胡同、王广福斜街等处。到解放初北京市封闭妓院时,妓女总数达1316名。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52岁。 其中半数以上是18岁至25岁的青年妇女。接客最早的从9岁开始,有的“混事”达20年之久。北京妓院共分四等: 一、二等妓院内陈设豪华,妓女比较年轻漂亮。为了哄骗妓女多接客、多挣钱,领家、老鸨对她们多用软的手腕,给她们吃好穿好些,打骂也少些。可一旦年老色衰,门前冷落,悲惨命运便立刻降临。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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