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三·志第四十

《新元史》·柯劭忞
○食货六 △常课 额外课 和籴 和买 斡脱官钱 凡商贾之税,岁有定额,谓之常课;无定额者,谓之额外课。 太宗二年,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选有资产及谨饬者充之。所办课程,每月赴课税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贪婪者,罪亦如之。定诸路课税杂税,三十分取一。 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等言,凡京师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者,并赴务纳税,入城不吊者引向匿税论。 至元七年,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定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颁李报课程比附增亏事例。是年,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由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减上都课税,一百两之内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桑哥言,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定,江南二十五万定。二十九年,定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 元贞元年,复增上都税课。天历二年商税总入之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十万三千六定十一两。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定九两。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定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定十七两。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定四两,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定二十三两。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定九两。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定二十两。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定四十三两。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定八两。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定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定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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