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
《丁文江的传记》·胡适
第一条 甲、江苏省政府就上海公共租界原有之会审公廨改设临时法庭,除照条约属于各国领事裁判权之案件外,凡租界内民刑案件,均由临时法庭审理。 乙、凡现在适用于中国法庭之一切法律(《诉讼法》在内)及条例,及以后制定公布之法律条例,均适用于临时法庭;惟当顾及本章程之规定,及将来协议所承认之会审公廨诉讼惯例。 丙、凡与租界治安直接有关之刑事案件,以及违犯《洋泾滨章程》及附则各案件,暨有领事裁判权约国人民所雇用华人为刑事被告之案件,均得由领袖领事派委员一人观审。该员得与审判官并坐。凡审判官之判决,无须得该委员之同意,即生效力;但该委员有权将其不同意之点,详载纪录。又,如无中国审判官之许可,该委员对于证人及被告人不得加以讯问。 丁、所有法庭之传票、拘票,及命令,经由审判官签字,即生效力。前项传票、拘票,及命令,在施行之前,应责成书记官长编号登记。凡在有领事裁判权约国人民居住之所执行之传票、拘票,及命令,该关系国领事或该管官员,于送到时应即加签,不得迟延。 戊、凡有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或工部局为原告之民事案件,及有领事裁判权国人民为告诉人之刑事案件,当由该关系国领事或领袖领事按照条约规定,派官员一人,会同审判官出庭。 己、临时法庭外,另设上诉庭,事办与租界治安直接有关之刑事上诉案件,及华洋诉讼之刑事上诉案件。其庭长由临时法庭庭长兼任。但五等有期徒刑以下,及违犯《洋泾滨章程》与附则之案件,不得上诉。凡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