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三十四

《正德明会典》·佚名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三十四 刑部九 比科 诸司职掌 律令 户役 田宅 仓库 课程 钱债 市? 户役 明律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於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者计?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竈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板籍者罪同 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边远充军 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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