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四
《正德明会典》·佚名
钦定四库全书 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四 刑部十九 囚人罪名二【弘治十年定】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只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及分?而不行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