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学指南卷之四

《吏学指南》·徐元瑞
赃 私 取受 因事受财谓之取受。《曲礼》曰:“临财无苟得。”盖恐伤其廉节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论赃 纳贿曰赃。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则古人不独戒其非义而取也,至于以财物与人者,亦必求其义焉。虽然非义取之而与财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数等,开列于后。 彼此俱罪 谓取与不应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取与既各得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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