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
《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佚名
(己巳)六年清同治八年 春正月 1月1日 初一日。癸酉。下勸農綸音于八道、四都。 敎曰:「今日卽元朝也。令都承旨雲峴宮問候以來。」 賜老人及儒賢歲饌。 1月2日 初二日。詣勤政殿,行社稷祈穀大祭受誓戒。仍詣太廟齋宿。 敎曰:「今年卽我寧考寶甲也。今當春享,親上冊寶,又將躬行祼薦,粗伸予小子不洎之痛。而以宗英攸關,措辭塡祝,方欲仰質於列祖之前矣。粤惟我中葉,王室近宗,極其繁衍,實有維城之慶矣。夫何近世,一切反是?苟若有英妙拔萃之類,輒加以不忍說不忍聞之指目,使不得自保其身,此曷故也?設有眞犯而然,則顧何敢循私蔑公,惜其用法?其眞有所犯者,予未之聞也。因此而徒使無辜之懿親,同歸一轍,擯不顧藉,是豈疎不間親之義哉?此蓋不逞之徒,雖不知其人之面目,看作奇貨,倡出邪說,竟至戕害乃已。此不過蠧損國脈,予嘗痛恨者也。大君、王子君,俱是親王子也;嫡王孫、王孫,俱是世子子也。其子與孫,四世親盡之前,承襲君銜,自是定例。予意則必先釐正於此,然後可杜日後之漸。故期欲校正,先此頒布。從玆以往,大君、王子君,嫡王孫、王孫外,一依外朝例,赴擧與進途,使無所礙。而階至從二品,則如例封君,依勳君例爲之,少勿爲拘事,金石定式。此是奉承慈敎,欲保我萬世支子、支孫之計也。後來復若有攜貳之論者,非但爲予之罪人,實是太廟之罪人,大小臣隣,其各知悉。以此揭板于宗府、政府與吏曹,常目顧諟焉。旣如是變通,則其官制釐正之節,諸宗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