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

《朝鲜王朝实录[高宗实录]》·佚名
(丙寅)三年清同治五年 春正月 ===1月1日===〈高宗太皇帝實錄卷之三〉初一日,辛酉。下勸農綸音于八道四都。 賜老人及儒賢別歲饌。 敎曰:「領敦寧當入耆社矣。齒德俱邵,旣康且寧,此卽邦家之上瑞也。尊年優老之典,已有古事之可按。況此大臣處地之自別也乎?旣承慈敎,几杖之禮,三月內擇吉擧行。祗受日特爲宣醞,仍賜一等樂。宴需,令度支從優輸送,以示倚毗禮遇之意。」〈領敦寧金左根〉大王大妃敎曰:「自十二歲至十七歲,處子禁婚。」 1月2日 初二日。以李東鉉爲漢城府判尹。 1月3日 初三日。以李宜翼爲判義禁府事,李邦鉉爲公忠道兵馬節度使。 命濟州將舊還仍停。因牧使梁憲洙狀請,有廟啓也。 1月4日 初四日。敎曰:「工曹判書柳厚祚,拜相。」 右議政柳厚祚。 以金炳冀爲工曹判書,趙徽林爲漢城府判尹,趙然昌爲弘文館提學,工曹判書金炳冀祔廟都監提調差下。 議政府啓:「卽見濟州牧使梁憲洙狀啓,則以爲:『本州無注浦漂人十名問情,則乃是日本國平戶島人,而船隻破傷,皆願從陵還歸。治送之方及船材燒火卜物替運等節,竝請令廟堂稟處』矣。日本人之不許從陸,常例爲然矣。依甲子年例,定給完固船隻,令差員次次文付,領至萊府,以爲還送。所棄船村,依例燒火,所帶卜物,另飭替運事,分付兩道道臣及東萊府使、濟州牧使處何如?」允之。 1月5日 初五日。刑曹啓:「罪人全長雲、崔炯等,酷信邪學,煽動惑衆情節,俱已箇箇承款,依例決案取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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