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俗通義愆禮第三

《风俗通义校注》·应劭
〔一〕夫聖人之制禮也,事有其制,曲有其防〔二〕,為其可傳,為其可繼〔三〕,賢者俯就,不肖跂及〔四〕。是故子張過而子夏不及,〔五〕然則無愈;子路喪姊〔六〕,期而不除,仲尼以為大譏〔七〕;況於忍能矯情,直意而已也哉?詩云:「不愆不忘,帥由舊章〔八〕。」論語:「不為禮,無以立。〔九〕」故注近世苟妄曰愆禮也。 〔一〕 蘇頌曰:「諐禮第三,子抄云:『第八。』」案愆籀文作諐。 〔二〕 漢書禮樂志:「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故稱:『禮經三百,威儀三千。』」師古曰:「言每事立制,委曲防閑也。」王念孫讀書雜志曰:「案大事曰事,小事曰曲。事為之制,禮儀三百也;曲為之防,威儀三千也。禮器:『曲禮三千。』鄭注:『曲猶事也。』中庸:『其次致曲。』注:『曲猶小小之事也。』淮南繆稱篇:『察一曲者。』高誘注曰:『一曲,一事也。』主術篇曰:『不偏一曲,不黨一事。』事為之制,曲為之防,相對為文,則曲非委曲之謂。」 〔三〕 禮記檀弓上:「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則哀矣,而難為繼也。夫禮為可傳也,為可繼也,故哭踊有節。』」又見家語曲禮子貢問篇。 〔四〕 大德本「跂」誤「跋」,各本俱作「跂」,今改。禮記檀弓上:「子思曰『先王之制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家語曲禮子貢問篇:「先王制禮,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企而及之。」後漢書陳蕃傳注:「禮記曰:『三年之喪,可復父母之恩也,賢者俯而就之,不肖者企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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