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统赋疏通例编年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佚名
说明:《唐律》为宋承袭,修订而称《刑统》。宋人傅霖写《刑统赋》,目的在于使吏便于掌握刑法的意旨。沈家本曾指出:「在金元时颇重其书,故注家颇多。」(《刑统赋解跋》)元人的注解著作,沈氏《枕碧楼丛书》收入四种:《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别本刑统赋解》和《刑统赋疏》。见于载录的还有《刑统赋释义》、《刑统赋注》等。其中元顺帝时吴中沈仲纬所著《刑统赋疏》特具体裁。此书「取傅赋而为之疏,疏文后每条有直解、通例二门。所云通例者皆取元一代条例为之证,是深有裨于《元史刑法志》者也。」(黄荛夫《刑统赋疏跋》) 今将《刑统赋疏》通例一一录出,并按年次编排标点,共得一百六十四条。逐条查对了《通制条格》和《元典章》,确知其中的大部分不见于两书,而是沈仲纬录自当时公牍中的元代法律的另见资料。自然,从至治三年正月起(即自一百三十四条起)的各条内容,更是全部不见于前此编成的《通制条格》与《元典章》的。这些数据涉及许多方面,很有价值。 本件编订时采用《刑统赋疏》的《枕碧楼丛书》刻本。刻本错讹较多,南京图书馆藏有此书「鄀庐瓯江钞本」,可据以校正若干错字,一般用方圆括号标明,不出校记。但该钞本讹误亦复不少,似非善钞,因而仍以刻本作为底本。每条末尾圆括号内数字即刻本叶数。迄至一百三十三条,凡见于《通制条格》与《元典章》者,均已与两书相应文字校对,也用方圆括号表示校改,并加案语说明。未加此类案语者,均为另见资料。个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