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节文)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佚名
说明:此件录自陈元靓编《事林广记》(题名全称为《新编纂图增类羣书类要事林广记》)别集卷三《刑法类》,元至顺(一三三○—一三三二)刻本的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校以同时期的西园精舍刊本,未见异文。从标题及内容看,此件当系《大元通制》节略文字。原文不协之处,据《通制条格》、《元典章》和《元史》相关文字勘正,并出校记。 五刑 狱具 取受赃贿 十恶条令恶条令 诸条格 ○五刑 笞刑一十下决七下。二十至三十,决一十七下。四十至五十,决二十七下。 杖刑六十至七十,决三十七下。八十至九十,决四十七下。一百,决五十七下。 徒刑一年一年半,决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决七十七下。三年,决八十七下。 四年,决九十七下。五年,决一百七下。 【诸犯罪人,年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笃废残疾不任责者,每杖一下赎至元钞贰佰文。】 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绞刑。斩刑。 ○狱具 笞杖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 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 讯囚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节目,用荆柴条为之,各长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用小头决之。其笞及杖者,臀受之。凡拷讯罪囚,臀腿分受。】 枷各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皆以干木为之,长短轻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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