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民权自由
《毕斯麦》·林白水
以上所述者,毕斯麦之帝国统一政略,及外交政略,即间有涉及内治者,亦多置重于国权问题,不足以语内治。今请述毕斯麦内治之政策。 毕斯麦内治之事,有出世人意料外者。其一为民权自由之伸张,其二为国家社会主义之提倡。前者之事,在于普奥战争之告终,后者之事,发于普法战争之完了。本章于其前者之事实先详焉。 先是毕斯麦之提增税问题于议院也,以增税议决之权,授之贵族院。贵族院固党政府者,于是否决下议院之总豫算,而赞成政府所提出之案。然依宪法六十二条明文,贵族院但得不认下议院所已决定之豫算案而已。今以未经下议院议决者,提出于贵族院,其为违宪,固无待论。毕斯麦乃悍然不顾,解散议院,利用王权专制。直至普奥战争后,政策为之一变。 自议院解散之后,普之一战而胜丹麦,再战而胜奥大利,议会未与有分毫之力者也。于是世之为顽固之论者,以为议会无用,适足以阻国家之进步,因盛倡专制政治主义,至欲以王权易立宪政体者。毕斯麦独奋然反对此论,劝普王与下议院和解。于是一千八百六十六年,王亲临议会席为演说曰:“确定豫算,要经议会之协赞,此固宪法所明定,昭然在人耳目者。虽然两三年以来,以国家危迫,不可终日,内谋统一之大业,外绝强敌之窥伺。因政略之实行,而不得不谋军备之扩张。因军备之扩张,而不得不求增税之承诺。然增税之承诺,非可以得之议院者,故不得已而于此成规,暂省略不用。其为违宪,无可讳矣。虽然,因有此军备扩张,而于奥大利丹麦两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