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治之意见

《毕斯麦》·林白水
毕斯麦居帕米拉亚,被举为帕米拉亚之代议士。代议士者,代表一地方之人民,而议国家之大政也,亦谓之议员。毕斯麦既为代议士,主张尊君权、排斥民权之论,视立宪若仇敌,尝谓宪法为侮辱君权、破坏国体之物。 一日,毕斯麦独坐酒肆饮酒,适有绅士数人,亦入肆,围坐而饮,纵谈政治。语次,谤及王室及亲王。毕斯麦闻之,不能耐,即厉声曰:汝等勿在我前,作不敬之论,不然吾将挥吾铁拳矣。绅士见之愕然,乃不复语,少顷又谈。毕斯麦大怒,跃起,以酒杯掷绅士,中其额。绅士仆地,血涔涔然,众皆骇愕。毕斯麦徐步出酒肆而去。 是时毕斯麦已为议员,又为新闻主笔,其言论皆与立宪民权反对,然立宪政治已为欧洲文明各国所通行。盖不立宪,则无国会;无国会,则无议员;无议员,则百姓不知国家之政事;百姓不知国家之政事,则对于国家不肯负纳税当兵之责任,而地方自治之团体,亦不能成立。然则以专制一君主之聪明,及政府少数官吏之能力,而欲管领数千万里之地、数万万之民,宜其无成效也。故虽以毕斯麦之雄才,竭全力以反对立宪,而时势所迫,卒使德国不能不立宪。千八百四十八年十二月,德国发布新宪法,时毕斯麦正为国会会员。 德意志本为联邦,联邦分南北二部,曰南德意志,曰北德意志,中有二十五国,三王国、六大公国、五公国、七侯国、三自由市,并普鲁士为二十五,其形势甚散漫。当时南部之势最强,而联邦霸权,独为奥大利所握。奥大利者,固与德国联邦,不同种族之国也。 毕斯麦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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