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丹麦战争

《毕斯麦》·林白水
丹麦本为一王国,又有休勒斯、霍尔斯、洛因布三公国者,属于丹麦王国之下。然霍尔斯与洛因布二国,地近德意志,为德意志之联邦,宜在联邦议会监督之下。丹麦王佛勒特礼,欲并吞此三公国,乃布新法律,以此三公国为丹麦之领土,谓此后联邦会议,此三公国不得与同。 先是德意志与丹麦争议三公国事,久不决,几欲兴兵。后欧洲列国会议于伦敦,调停其事,战端乃止。丹麦并吞三公国法令既布,未几而丹麦王薨,其女克立斯继位。德意志联邦中,倡议欲争三公国之权利,毕斯麦乃结奥大利为同盟,许以均沾利益,以与丹麦战。 毕斯麦之约奥大利为同盟,盖有深意焉:一则可使奥大利不与他国相结合,一则可免欧洲列国责德意志独为戎首,一则藉此战争,可以试验奥大利军队之实力,以为将来排斥之地位。 一千八百六十四年,德意志向丹麦政府,要求其废止新宪法,丹麦政府不听。于是奥大利派兵三万,普鲁士派兵四万六千,向休勒斯进发。五月列国会议于英京伦敦,议不协。六月普鲁士亲王率军队直逼丹麦,同时普国船队及普奥联合船队亦奏大捷,丹麦大败。七月十八日,丹麦政府求休战,遂会议于奥京维也纳。十月三十日,维也纳条约告成。 维也纳条约既成,休勒斯霍尔斯洛因布三公国,脱离丹麦政府之管辖。于是普奥又结条约。 【批评】 观毕斯麦之结奥大利为同盟,表面似与奥国亲厚,而实际实恐奥国与他国相结合。此时战事初兴,不欲奥国与普反对。又因伦敦条约,本为列国所公定,以保平和。今若由普鲁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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