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六 律劳卑之死
《细说清朝》·黎东方
律劳卑(LordNapier)的中文名字,应该译成“奈皮儿勋爵”。当时的通事(译员)把“勋爵”译写为“律”,用广东音来传写英文的音。“奈皮儿”写成“劳卑”。 他的全名,是韦廉·约翰·奈皮儿。他在血统上属于英国王室,有相当的地位。清朝的两广官吏,连英国国王都看不起,对奈皮儿勋爵于是也只承认他是一个“夷目”。不称他为勋爵或“大人”,而称他为“律”,可能是故意的。 这一个“律劳卑”,倘若留在英国,优游自在地度贵族的生活多好。或是被派到法国、美国或普鲁士当大使,也能以当时第一强国外交官的身份,享受最客气的招待。偏偏要在1833年于东印度公司的对华贸易专利权被取消之时,被英国政府任命为驻广州的“总监”,结果气死在澳门。 以前,东印度公司在澳门原有所谓大班一人,然而地位不高,情愿对粤海关监督上禀帖,交由“公行”代呈。 律劳卑来后却不肯,也无权如此做。英国(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外交大臣帕麦斯顿勋爵曾经明白训令律劳卑,必须“在到了广州的时候,用书信告知中国的总督”。换句话说,要他与两广总督发生直接的关系。 律劳卑在道光十四年六月十九日(1834年7月15日)到达广州,住在“商馆”。公行的两个领袖来访问他,想传达总督卢坤吩咐粤海关经由公行而颁发给他的指示。他说他不愿接受,也不能接受。 第二天,他叫秘书阿斯特尔,带了一封写给总督的英文信与华文译本,到广州的城门,设法投递。阿斯特尔在城门口等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