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社会经济与文化

《中国通史(第四册)》·范文澜
早在公元前三世纪时,回纥人即在丁零的名义下,其后又在铁勒(或高车)的名义下,在土刺河、鄂尔浑河及色楞格河沿岸游牧,牲畜有马驼牛羊。直到唐初吐迷度称可汗以前,《隋书》及《新唐书》、《旧唐书》都说回纥“无君长,居无恒所,随水草流移。善骑射,以寇抄为生”。这里所谓无君长,是指无酋长世袭制:所谓以寇抄为生,是指掠夺人口和财产的战争。这种掠夺战争是最原始的劳动形式之一,既用以保护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所有游牧人都一样,并不是回纥人的特征。依据史书所记,吐迷度称汗以前,回纥社会还没有形成阶级,还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上。 当然,吐迷度称汗以前,回纥社会已经在变化,时健和菩萨任酋长时期,正是变化的开始,菩萨击破东突厥,俘获了大量突厥人。吐迷度灭薛延陀汗国,尽杀它的贵族,合并它的部曲(民众),又增加了大量俘虏。按照俘虏为奴的惯例,一部分自然要被用作畜牧奴隶和家内奴隶,不过,这两种都有一定的限量,很大部分不得不用作农奴性质的牧奴,主人发给一些掳来的牲畜,对他们进行残酷的剥削。薛延陀灭亡后,薛延陀人不再见于史书,意味着在回纥社会里产生了奴隶和牧奴阶级。回纥贵族与本部平民,也在形成为阶级。自菩萨时起,回纥逐渐强盛,战利品(人口和牲畜等)的分配,加速了阶级的形成。吐迷度建立汗国,正是从原始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由于内部缺乏发展奴隶制度的条件,来自唐朝封建社会的影响又特别强大,因而封建制度在回纥社会里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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