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宪法案》法理说明
《大清宪法案》·北鬼三郎
第一章 皇帝 虽然同被称为立宪君主国,但既有如日本一样统治的名与实都归于君主的,也有如英国 和比利时一样以民主为主义的,还有像俄国一样专制的,或如德意志那样成为联邦组织 的。存在如此异样的国情 ,毕竟是历史的结果。如此说来,清国编成宪法之际,必须善察国体,先解决君主之地位问题。若不如此,而只是单纯将他国条文损益修补,宪法最终会变成累累残骸,无可选择。支那人自古以来就视君主为贤者、长者,而非唯神至圣,根本上与日本人的思想迥异。因此,在支那,“君不君则臣不臣”,君主一旦失政,臣子便敢于反抗王室,弑逆未必为不忠。 提倡“抚我则后,虐我则仇”,以此作为讨伐的口实,类似现象在他国历史上是不存在的。这大抵是出于这样的观念:推称“天子”,尊号“皇帝”,向来是出于表彰高尚道德之意,其天职在于“养民”,若行苛政,即无异于残贼之匹夫。从孟子的断言“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也可探知其意。这是历朝起扑相承的原因,也是革命之声不绝的原因。说起来,革命乃是由“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乃天下之天下也”这一思想孕育而来,确信“得乎丘民而为天子”无疑是其本源。这跟罗马的哈德良(ハドリアン)所说的“皇帝不是为自己的,而是为人民的”(emperor,not for myself,but for my people)彼此一致,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支那人原本富于民主风气,不待言,是数千年来之教养使然,但同时也是由于古来圣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