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言

《大清宪法案》·北鬼三郎
一、本书是我数年来私下研究的一个问题,与将于宣统八年(明治四十九年)[1916]宣布的清国宪法没有直接关系,唯借清国为题材,作为钻研学问之一端而已。 一、本书之初稿完成于去年二月三日。在那之后,正在做进一步推敲的时候,作为将来制宪准则的清国《宪法大纲》公布。但看不出要对卑见做丝毫修改之必要,主要是因为其典据与我相同,这也是著者的光荣。 二、支那国情,非短时间内能窥知一斑。特别是,清国的法系,由来甚远。近的来源于前代之遗制,远的则是唐宋之延续,极少数如果不上溯汉代甚至周代,就无法知其本源。像我这样一介书生,究明清国法系不容易,自觉书中多有杜撰之处,谨请识者斥正。 三、本案系以清国情形为基础,以比较而言国体最近似的日本宪法为中枢,主要参用英、俄、普、德、奥之宪法与惯例,并旁及美、法、比、西及其他例规而编成。 四、立案之方,特别注意之点有:拥护皇室尊荣为其一;消融君民睽疑为其二;使政机运用灵活为其三;使官民权能平衡为其四;避免学理上之疑义并关注实效为其五。不消说,本案是要致力于以上各项,稽查国情,加以取舍的。 五、书中间或涉及政论,用意无非是阐明立案理由,并期能多少调和政、法二途。但在法理解说的时候,严格避免与之混淆。又屡述各种制度沿革,乃是借此阐明其精神。 六、对于预备立宪相关的事项,勉力叙述,毫不懈怠。比如说,从中央、地方官制之现情出发,其改革方案所及事项(中央官制相关内容参看第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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