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宪法案》正文
《大清宪法案》·北鬼三郎
北鬼三郎 立案 第一章 皇帝 第一条 大清国皇帝总揽统治权,依本法之规定统治帝国。 第二条 皇位依皇室大典之规定 继承。 第三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 皇帝经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五条 皇帝裁可法律,并命其公布与执行。 第六条 皇帝召集帝国议会,命其开会、闭会、停会,以及解散众议院。 解散众议院时,国务大臣须及时公示奏请解散之理由。 第七条 皇帝为保持公安,避免公共灾厄,因紧急之必要,有权在帝国议会闭会之时,颁发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之敕令。 前项之敕令,须于次期帝国议会提出,求其承认。但在会期前已废止者不在此限。 议会拒绝讨论政府提出之敕令,或在讨论尚未结束时就闭会或被解散时,视作对此敕令不承认。政府不能提出时,亦视同议会不承认。 第一项之敕令,议会不承认,或视作不承认时,政府须立即宣布其失去效力。 第八条 皇帝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安,或增进公益,得发布命令,或使发布命令,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九条 皇帝定行政各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禄,任命文武官员,但有特例之处,不受此限。 第十条 皇帝统帅海陆军,并定其编制 及常备兵额。 第十一条 皇帝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并命其执行。 第十二条 皇帝宣告戒严。 关于戒严之事项,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条 皇帝授予爵位 、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四条 皇帝命实行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五条 皇帝确定货币,并命其通用。 币制之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