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体育军事法律教育之文化意识

《文化意识与道德理性》·唐君毅
一 导言 吾人以上所论之人类各种文化活动,皆可只有内在之目的,不须有外在之目的。此所谓可只有内在之目的者,即谓吾人从事上述之文化活动之任一种时,吾人皆可只求实现该文化活动所欲实现之价值,以求该文化活动之完成,而不须兼以实现其他文化活动之价值,以辅助其他文化活动之完成为目的。如吾人在学术活动中,可只以求真为目的,而不须兼以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艺术活动中可只以求美为目的,而不须兼以作政治宣传为目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只以求权利之正当分配为目的,而不须奉行神之意旨等。然在吾人之体育(包括医术)军事法律教育诸文化活动中,则吾人恒是抱有一外在的文化目的。吾人之从事体育军事法律教育之文化活动,恒自觉是为吾个人或社会之其他各种文化活动之目的之达到。其中体育之炼养身体,乃为使精力增加,而促进人之各种文化活动。军事之保卫一群体一国家之存在,乃为保卫人之各种文化活动。法律维持社会之秩序,乃为维持人之各种文化活动。教育以文化陶冶个人,乃为延续人之各种文化活动。故如非为促进、保卫、维持、延续人类之文化,则体育军事法律教育,皆不得成为文化。而若无此四种文化,则其他种之人类文化,亦无以自己支持其自身之存在,以形成一人类之文化世界。故此四种文化,在上列之诸种文化外,自成一组。对此四种文化活动之意识,如加以分析,则其所欲实现之价值,若皆不外其他文化活动之价值,而其本身之价值,遂宛若成纯形式的、工具的,而非本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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