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人类文化活动之涵义及其自决性

《文化意识与道德理性》·唐君毅
一 文化活动之涵义 文化非自然现象,亦非单纯之心理现象或社会现象。单纯心理现象,为主观的,个人的。而文化现象则为超个人的,客观的。单纯之社会现象,虽为超个人的、客观的,然克就人与人之社会之关系为斗争、合作、分工、互相模仿暗示而言,亦非必涵文化之意义。动物中如蜂蚁牛羊,其群居皆有各种斗争、分工、合作、或互相模仿暗示之社会性活动,而形成一社会关系。然吾人并不承认其社会为有文化之社会。吾人承认人类之社会性本能或社会心理,如互相模仿暗示等,为超个人之客观社会文化的形成之主观心理因素,然吾人不能以文化为单纯之主观心理现象或社会现象。吾人之意,是视文化现象在根本上乃精神现象,文化即人之精神活动之表现或创造。人之精神活动,自亦可说是人之一种心理活动。然吾人可别精神活动于一般心理活动,吾人所谓精神活动,乃为一自觉的理想或目的所领导者,亦即为自觉的求实现理想或目的之活动。然当吾人有一自觉理想或目的欲实现时,吾人必以此理想目的之实现为有价值者。故实现理想目的即实现价值。吾人之实现此理想目的,又必非只实现之于抱此理想目的之意识或心灵之自身;而恒是兼实现之于此心灵之外之客观自然,客观社会,或我意想中之未来自我。如此理想为道德理想,则吾人之实现一道德理想,乃实现之于我之自然性格、自然气质、或有过恶之已成之我之中而超化之。由是而凡一实现理想之活动,皆必在此理想之自身外,兼肯定一可实现此理想之场所。此场所即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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