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传卷十九

《东坡书传 [标点本]》·苏轼
宋苏轼撰 周书 吕刑第二十九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穆王命吕侯作此书。史记作「甫侯」。尧、舜之刑,至禹明备。后王德衰而政烦,故稍增重积累世之渐,非一人之意也。至周公时,五刑之属各五百。周公非不能改以从夏,盖世习重法而骤轻之,则奸民肆而良民病矣。及成、康刑措,穆王之末,奸益衰少,而后乃敢改也。周礼之刑二千五百,穆王之三千,虽增其科条,而入墨、劓者多,入宫、辟者少也。赎者,疑赦之罚耳。然训刑必以赎者,非赎之锾数,无以为五刑轻重之率也。如今世徒流皆折杖,非以杖数折,不知徒流增减之率也。吕刑、孝经、礼记皆作甫刑,说者谓吕侯后封甫,诗之申甫是也。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刑必老者制之,以其更事而仁也。「耄荒度作刑」者,以耄年而大度作刑,犹禹曰「予荒度土功」。度,约也,犹汉高祖约法三章也。 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炎帝世衰,蚩尤作乱,黄帝诛之。自蚩尤以前,未有以兵强天下者。「鸱义」,以鸷杀为义,如后世所谓侠也。矫,诈。虔,刘也。凡民为奸者,皆祖蚩尤。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㭬、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蚩尤既倡民为奸,苗民又不用善,但过作劓鼻、刵耳、㭬窍、黥面、杀戮五虐之刑,而谓之法。苟丽于法者,必刑之,并制无罪,不复以冤诉为差别,有辞无辞,皆刑之也。自苗民以前,亦未有作五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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