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义标释卷第三十一

《四分律名义标释》·弘赞
明 广州沙门释 弘赞在犙 辑 新安沙门释 弘丽罗峰 校 ●律藏卷第四十七 ○灭诤犍度法 凡为诤起。应依法灭。若人若僧。准律当除。原四大无主。五阴非我。谁为诤者。而兴斗竞。诸法本空。众缘假合。自他体同。我人何在。人我既虚。能所奚立。若此谛思。其诤自息。何假僧除。而烦众论。如是谛观。胜诸魔怨。况此痴诤而不灭乎。 佛本行经偈云。 一月之中千过斗 一斗百倍得胜他 若能归信佛世尊 能胜于彼十六分 一月之中千过斗 一斗百倍得胜人 若能归信法正真 能胜于彼十六分 一月之中千过斗 一斗百倍得胜他 若能归信一切僧 能胜于彼十六分 一月之中千过斗 一斗百倍得胜人 若能思惟法性空 能胜于彼十六分 阿夷罗跋提河 如三十事中释。 伽渠池 亦云伽伽河。如说戒犍度中释。 罪处所 亦云觅罪相。十诵云。若比丘。自言我犯是罪。后还言我不作。众僧与是人觅实罪相羯磨(是中七灭诤。如初分七灭诤法中释)。 六诤根 中阿含经。六诤本者。一瞋恼。二不语结。三悭嫉。四谄诳。五无惭无愧。六恶欲邪见。恶性不可制。十诵云。一瞋恨不语。二恶性欲害。三贪嫉。四谄曲。五无惭愧。六恶欲邪见。母经云。一瞋恚。二恼害。三幻伪。四悭嫉。五见取。六边邪二见。瞋者。面色变异。令人可怖。恼害者。能害他令恼。幻伪者。心不真实。诈作虚事。悭嫉者。贪前物。不欲与人。名之为悭。嫉者。见他所得生恼。是名为嫉。见取者。取己所见为是。他见为非。边见者。见续为常。见灭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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