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丁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顺治五年题准:蒙古亲王给壮丁六十,郡王五十,贝勒四十,贝子三十五,公三十,固伦额驸额驸:清代对满族贵族包括皇室女夫婿的专称。四十,和硕额驸三十,多罗额驸二十,以供役使。 九年题准:蒙古台吉及喀喇沁、土默特塔布囊一等者,给壮丁十五,二等十二,三等八,四等四。 康熙三年题准:蒙古都统给壮丁四名,副都统二,均于本旗内选给。参领、佐领各一,均于本佐领内选给。 又定: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等,系所属人内补授者,照例给与随丁,以供役使。 若由台吉、塔布囊内补授者,本身既有随丁,不必重给。 十一年题准:额驸等所役兵丁,虽额驸身故,亦不得裁汰。 四十四年复准:定例台吉等各有随从附丁,既令遴选台吉等补授都统、佐领等职,仍将台吉等原有附丁随侍行走,嗣后不得更以骁骑为从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