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第十二
《睡虎地秦墓竹简》·喜·〔先秦〕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遺之,以律論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 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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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墓竹简》目录
秦律十八种·廄苑律第二
秦律十八种·仓律第三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四
秦律十八种·关市律第五
秦律十八种·工律第六
秦律十八种·均工第七
秦律十八种·工人程第八
秦律十八种·徭律第九
秦律十八种·司空第十
秦律十八种·军爵律第十一
秦律十八种·效第十三
秦律十八种·传食第十四
秦律十八种·行书第十五
秦律十八种·內史杂第十六
秦律十八种·尉杂第十七
秦律十八种·属邦第十八
其余部分·效律第十九
其余部分·秦律杂抄第二十
其余部分·法律答问第二十一
其余部分·封診式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