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论议 杂著

《临川先生文集》·王安石·〔宋代〕
复雠解 或问复雠,对曰:非治世之道也。明天子在上,自方伯、诸侯以至于有司,各修其职,其能杀不辜者少矣。不幸而有焉,则其子弟以告于有司;有司不能听,以告于其君;其君不能听,以告于方伯;方伯不能听,以告于天子,则天子诛其不能听者,而为之施刑于其雠。乱世则天子、诸侯、方伯皆不可以告。故《书》说纣曰:“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雠。”盖雠之所以兴,以上之不可告,辜罪之不常获也。方是时,有父兄之雠而辄杀之者,君子权其势,恕其情而与之,可也。故复雠之义,见于《春秋传》,见于《礼记》,为乱世之为子弟者言之也。 《春秋传》以为父受诛,子复雠,不可也。此言不敢以身之私而害天下之公。又以为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此言不以有可绝之义,废不可绝之恩也。《周官》之说曰:“凡复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疑此非周公之法也。凡所以有复雠者,以天下之乱,而士之不能听也。有士矣,不使听其杀人之罪以施行,而使为人之子弟者雠之,然则何取于士而禄之也?古之于杀人,其听之可谓尽矣,犹惧其未也,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书于士则杀之无罪,则所谓复雠者,果所谓可雠者乎?庸讵知其不独有可言者乎?就当听其罪矣,则不杀于士师,而使雠者杀之,何也?故疑此非周公之法也。 或曰:世乱而有复雠之禁,则宁杀身以复雠乎?将无复雠而以存人之祀乎?曰:可以复雠而不复,非孝也;复雠而殄祀,亦非孝也。以雠未复之耻,居之终身焉,盖可也。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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